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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罪是否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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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盗墓12年能减刑6年,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的规定,减轻以后的具体的要求的话,是不能够少于原来判的刑期的2/1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盗墓罪被判处12年的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他能够减刑的时间是6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盗墓罪视情节严重,会判处三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四节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以下简称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文物保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古窖藏、古窑址、古沉船、水下古代村落遗址、石窟造像、摩崖题记、石雕刻、砖刻、木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相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名木古树、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收藏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具有地方特点、民族特点和研究价值的,反映少数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以及典型的民族村寨;(六)反映帝国主义列强侵华罪证的典型遗存;(七)与著名爱国华侨相关的建筑物、纪念物和文献资料;(八)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其它具有科学价值的动植物化石。第三条地下、内水和海域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文物保和本办法规定。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经费第五条各级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文物工作。乡(镇)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负责。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文物鉴定机构,负责文物鉴定工作。第六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文物事业费(包括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和文物、博物馆等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和文物、博物馆馆舍基建支出等)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本地区有保留价值的近代建筑物的保护维修应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具体数额由当地确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文物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省设立文物保护基金,用于奖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批准。在现实生活当中盗墓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刑法当中所绝对不允许的,所以一旦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定罪量刑,定罪量刑完毕之后,如果表现的非常好的话,那么在相关的具体条件之下是可以进行减刑的,减刑有时间规,。

第2种观点: 一、盗墓怎么判刑1、盗墓判刑一般是按照以下判刑:(1)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一般情节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判处一定的罚金;(2)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轻微的,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判处一定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盗墓属于什么罪盗墓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规定处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盗墓罪的处罚本身严重,能不能判缓刑不一定。根据刑法第32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一、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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