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专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红字。已经认证的,申请开具红字没有时间。认证期原来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认证期变为36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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