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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华佗养生网


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二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分级分类 1 1.4 适用范畴 1 1.5 工作原则 2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2 应急组织体系 4

2.1 应急领导机构 4

2.2 应急工作组 5 2.3 日常治理机构 6 2.4 专家咨询组 7 2.5 现场工作组 8

2.6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力量2.7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8 3 运行机制 9 3.1推测与预警 9 3.1.1信息来源

9

3.1.2 推测支持系统 11 3.1.3 预警支持系统 11 3.1.4 预警分级 11 3.1.5 预警启动程序 14 3.1.6 预警终止程序 14 3.1.7 应急资源调用及征用 17 3.2 应急处置 17 3.2.1分级响应

17

3.2.2应急响应程序 18 3.2.3信息报送与处理 21

8

3.2.4指挥与和谐 22

3.2.5应急资源调用与跨省支援 22 3.2.6交通的调动 23 3.2.7现场工作组指挥和谐机制 23 3.2.8应急响应终止 24 3.3 复原与重建 24 3.3.1 善后处置 24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征用补偿 25 3.3.4 复原重建 26 3.4 信息公布与宣传 26 3.4.1信息共享 3.4.2信息公布

26 26

25

3.4.3新闻公布与宣传 26 3.5部省定期联席会商机制 27 4 应急保证 28 4.1 应急队伍 28 4.1.1组建原则

28

4.1.2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28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0 4.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30 4.2物资设备保证

30

4.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30 4.2.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30 4.2.3应急物资设备治理制度 31 4.3 通信与信息保证 31 4.4 技术支撑 32 4.4.1科技支撑

32

4.4.2应急数据库 32

4.5资金保证 33 5 监督治理 34 5.1 预案演练 34 5.2 宣传与培训 34 5.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34 5.4 责任与奖惩 34 6 附则

36

6.1 预案治理与更新 36 6.2 制定与讲明部门 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治理和机制,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操纵、减轻和排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峻社会危害,及时复原公路交通正常秩序,保证公路畅通,并指导地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证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公路运输枢纽显现中断、堵塞、重大人员伤亡、财产缺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专门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证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难。要紧包括由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海洋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要紧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物资运输事故、公路基础设施损毁。

(3)公共卫生事件。要紧包括由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要紧包括恐惧突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阻碍范畴等因素,一样分为四级:Ⅰ级(专门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样)。

1.4 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专门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证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专门态相结合,提升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证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治理、联动和谐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治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的作用。

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治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和谐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与其他部门紧密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专门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备案。

(2)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国家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

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要紧涉及气象灾难、水灾与地质灾难、地震灾难、重点物资运输、危险物资运输事故、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点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及地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 国家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应急组织体系 2

国现专国家部门)、市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四级应急家急场家应路急工 工咨治理机构组成。救网援作作询中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力组心组组量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主管

应治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等。省急治理机构,明确有关职责。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 级、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形成立应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交通运输部为主,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预案;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地点交通主管部门为市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 主,在所属的领导下实施应急预案,需要交通运输部和谐、援助时,由交通运输部日常应急治理机构协助实施。 县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 图2-1 应急组织体系图 2.1 应急领导机构

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有关公路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及其、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公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形;

(3)按照要求,或按照顾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按照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和谐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按照顾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和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公路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和谐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和谐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证小组:由公路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公路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谐紧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绿色通道”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和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运输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证小组:由科教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科教司、通信中心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证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证工作;负责交通运输部向地点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体改法规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体改法规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有关新闻报道,及时排除不实报道带来的

负面阻碍;按照管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公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阻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形;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指导地点应急治理机构新闻公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证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管领导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证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复原重建小组:由公路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公路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形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复原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由公路司主管司领导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形、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要紧成绩、存在的要紧咨询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和谐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证小组、通信保证小组、后勤保证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复原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有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 日常治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置国家公路网治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路网中心”),作为国家级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日常治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一般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公布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有关应急治理机构和地点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点公路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运输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8)参与公路交通运输应急规划的编制;

(9)按照地点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和谐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和国家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证队伍建设与治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推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按照顾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点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治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预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国家路网中心托付的其他事项。 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要求,或公布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按照地点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当现场工作组由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的统一部署,参与地点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形;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运输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证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力量

交通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交通要紧职责如下:

(1)担负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应急抢修保通; (2)专门时期、特定条件下重要公路桥隧的管护; (3)应急物资的运输任务。 2.7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治理机构按照突发事件的级不和类型,在应急治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和谐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3 运行机制 3.1推测与预警 3.1.1信息来源

有关部门和地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突发事件推测、预警有关信息报告工作,国家路网中心和地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推测、预警有关信息的接收工作。

气象监测、推测、预警信息

气象监测、推测、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峻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难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难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要紧气象灾难周期的天气类型、估量发生时刻、估量连续时刻、阻碍范畴(含图示)、估量强度等)和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已公布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强地震监测信息

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内容包括:地震强度、震中位置、估量连续时刻、差不多和估量阻碍范畴(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量、估量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径公路线路和需交通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难监测、推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难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难发生时刻、发生地点、强度、估量连续时刻、受阻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动身地、目的地、途径公路路线和需交通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难推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难预报的等级、发生时刻、发生地点、估量连续时刻、估量阻碍范畴。

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内容包括: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刻、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差不多和估量阻碍区域(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动身地、目的地、途径路线、需交通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刻、发生地点、差不多和估量阻碍区域(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动身地、目的地、途径路线、需交通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海啸灾难推测预警信息

海啸灾难推测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风暴潮、海啸灾难估量发生时刻、估量阻碍区域(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估量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径公路线路。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疾病的名称、发觉事件、发觉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估量受阻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专门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径公路线路、需交通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治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环境污染事件阻碍信息

环境污染事件阻碍信息内容包括: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缘故、扩散形式、发生时刻、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阻碍范畴、阻碍人口数量和经济缺失、估量清理复原时刻,应急救援车辆途径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缘故、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刻、动身地、目的地、途径路线、需交通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阻碍信息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阻碍信息内容包括: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缘故、发生时刻、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堵塞情形、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截了当缺失情形,估量处理复原时刻。

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紧急物资运输信息包括: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径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刻要求等。

公路损毁、中断、堵塞信息和公路运输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堵塞和公路运输枢纽旅客滞留信息包括:

公路损毁、中断、堵塞的缘故、发生时刻、起止位置和桩号、估量复原时刻、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截了当缺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治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公路运输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缘故、发生时刻、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形、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形、已采取的应急治理措施等。

3.1.2 推测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难、地震、地质灾难等突发事件阻碍的推测技术平台。联合有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推测机制以及重大突发自然和社会事件交通阻碍预评估机制。

国家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推测支持系统的构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家路网中心指导下构建本省及省内各级推测支持系统。

3.1.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国家高速公路网、一般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与信息处理系统。

完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报送和公布系统。

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收集、汇总、分析风险源基础信息。

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阻碍的推测评估系统,对事件进展态势及其阻碍进行综合分析推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计策措施建议。

3.1.4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阻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不为Ⅰ级预警(专门严峻预警)、Ⅱ级预警(严峻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样预警),分不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公布,各级地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公布。

表3-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不 预警级不颜色级不 描述 标示 发 生 可 能 性 较 大 的 事 件 情 形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水、堤防决口、水库垮坝”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海啸Ⅰ级预警、《国家地震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公布,可能威逼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和重要公路运输枢纽,并已由上述各预案应急领导机构报知交通运输部时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重要公路运输枢纽所在地省级宣布进入专门重大地震灾难(Ⅰ级)和重大地震灾难(Ⅱ级)临震应急期,且交通运输部收到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门 红 严峻 色 援助要求时  按照《重大气象灾难预警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公布“台风、暴雨、雪灾、大雾、沙尘暴、道路积冰”Ⅰ级预警或两个及其以上路网发达省份公布“台风、雪灾、道路积冰”Ⅱ级预警,可能导致多条国家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堵塞,处置、抢修时刻估量在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阻碍周边省份时  经国家路网中心核实,公路、公路运输枢纽和道路交通运输发生专门重大或重大事故,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堵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旅客滞留,抢修、处置时刻估量在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阻碍周边省份时 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峻阻碍全国或者华东、华南、华北、华中等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I级 超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且交通运输部收到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援助要求时 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水、堤防决口、水库垮坝”Ⅱ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国家地震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公布,可能威逼国省干线公路和公路运输枢纽,并已由上述事发地省级报知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时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Ⅰ级和Ⅱ级预警或应急响应,需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事发地省内路网和谐或紧急运力组织时  按照《重大气象灾难预警应急预案》,路网发达省份气象主管部门公布“台风、暴雨、雪灾、大雾、沙尘暴、道路积冰”Ⅰ级预警橙 色 或“台风、雪灾、道路积冰”Ⅱ级预警,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严峻毁坏、交通中断或堵塞,处置、抢修时刻估量在48小时以内,通行能力阻碍在本省范畴内时  公路、公路运输枢纽和道路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毁坏、中断、堵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旅客滞留,抢修、处置时刻估量在48小时以内,通行能力阻碍在本省范畴内时 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峻阻碍全省或者大部分地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开展紧急物资运输时  依据交通运输部预警终止程序,由Ⅰ级预警降级为Ⅱ级预警,且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已接到国家路网中心书面通知时 III级 较重 黄 色 蓝 色  Ⅲ级预警分级条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Ⅰ级和Ⅱ级预警等级,结合地点特点编制  Ⅳ级预警分级条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等级,结合地点特点编制 II级 严峻 IV级 一样 3.1.5 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国家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如“重大公路气象预警”等,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国家路网中心负责向各级地点应急治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按照情形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公布,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有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差不多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公布后,本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国家路网中心赶忙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把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形,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按照顾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证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预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点交通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觉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提升预警等级。

3.1.6 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形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国家路网中心按照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如预警降级为Ⅱ级,国家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进入预警启动程序,并在24小时内向国家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国家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并在48小时内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家路网中心报告;

如预警直截了当撤销,国家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点交通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刻与应急响应终止时刻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终止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条件满足转入应急响应阶段应急工作组撤销接获预警终止收悉预警终止收悉预警终止收悉预警终止启动II级预警 图3-1预警启动和终止流程图

3.1.7 应急资源调用及征用

预警启动后,由交通运输部向总部提出用兵需求,并下达预警启动命令,有关驻地的交通(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按照命令原地集结待命或前往指定集结地待命。

由国家路网中心向有关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下达指令,做好物资调用预备。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证小组应按照预警事件的特点和阻碍程度与范畴,可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公路交通应急保证资源征用命令。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命令下达后24小时内,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资源征用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有关应急保证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证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有关单位,征调有关公路交通运输抢险保通和运输保证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 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3.2.1.1响应级不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峻程度和阻碍范畴分为专门严峻事件(Ⅰ级)、严峻事件(Ⅱ级)、较重事件(Ⅲ级)和一样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公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公布,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公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公布。

专门严峻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运输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备案。

严峻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运输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事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省级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对公路交通运输Ⅲ级和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当涉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截了当负责治理的国道、省道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省级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相应交通运输应急响应。

较重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编制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市级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运输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样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编制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县级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运输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由属地应急治理机构处理,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阻碍范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要求上一级应急治理机构援助。

3.2.1.2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交通运输部按照突发事件的严峻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锐程度、阻碍范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按照国家路网中心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差不多进展为专门严峻事件(Ⅰ级)或已引起和公众专门关注的、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在不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形下予以和谐处置的突发事件;

(2)按照省级应急治理机构要求,需要交通运输部和谐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部署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应急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时,交通运输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国家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各有关部门、有关地点交通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赶忙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国家路网中心和各应急工作组赶忙启动24小时值班制,按照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各级应急治理机构能够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提出要求。

审议终止建议终止或降低应急签发终止命令终止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或者降低建议指令下达调查评估接获应急终止恢复重建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撤销现场工作组返回驻地回收补充图3-2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流程图

3.2.3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日常治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不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预突发事件信息的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国家路网中心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阻碍的相邻省(区、市)公布,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重大以上预警信息公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应当将进展信息随时上报国家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形简报或报表上报。国家路网中心将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形简报,上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通报给新闻宣传小组。

公路交通运输治理单位在发觉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突发公路交通运输事件后,经现场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赶忙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操纵事态进展。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当事态进展超出本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应赶忙上报要求援助。

经确认的专门重大(Ⅰ级)突发公路交通运输事件,应由省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赶忙直截了当上报国家路网中心,同时报告省级。

Ⅰ级公路交通运输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差不多要求为每天2次,由各级地点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要求填报。

公路交通运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觉事件后按照本预案件3.2.3款规定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差不多情形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赶忙上报。

初报可用网络或电话报告,要紧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刻、地点、阻碍范畴、道路缺失与中断、堵塞、已采取的应急处置与交通管制措施、滞留车辆与人员数量、初步估量复原时刻等初步情形。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缘故、过程、进展情形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差不多情形。

处理结果报告可采纳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阻碍、处理后的遗留咨询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形。

3.2.4指挥与和谐

3.2.4.1部省路网和谐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II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国家路网中心和事发地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部省两级日常应急治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交通运输部负责建立部与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之间的视频应急会商通道,实现各方会商处置应急事件。

国家路网中心可通过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和谐地点交通治理部门,科学实施跨区域公路网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及时公布路况信息,引导车辆绕行。

3.2.4.2路警联合调度指挥机制

推动地点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建立与交警的联合调度指挥机制,实现路警“统一指挥调度、统一使用资源、统一接警号码、统一巡逻执法、统一处置程序、统一信息共享”。

3.2.5应急资源调用与跨省支援

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刻、地理条件等受的情形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国家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接到国家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在交通运输部和谐下,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和谐各地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关于跨省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点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3.2.6交通的调动

交通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由交通运输部向总部提出用兵需求,同时报备案。

各省(区、市)及所属地、县各级一样不直截了当调用。当省级公路交通应急队伍力量不足时,可上报交通运输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向总部提出用兵需求,同时报备案。紧急情形下,调动使用不超过1000人的,可边行动边报告。

交通遂行应急救援任务时,通常在当地统一领导下行动。国家或成立联合指挥部时,服从联指统一指挥。按照需要,交通运输部可派出专家组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3.2.7现场工作组指挥和谐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谐突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收集、把握有关信息,按照顾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并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证情形。

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将突发公路交通事件的情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治理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治理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赶忙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觉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紧密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各级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事发地交通、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后有关监管检查资料;通讯、卫生、新闻等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公路应急队伍开展工作。

Ⅱ、Ⅲ、Ⅳ级突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指挥和谐机制,能够由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事件情形,自行确定

现场工作组指挥和谐机制。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治理机构提出要求。

3.2.8应急响应终止 3.2.8.1突发事件终止指标 险情排除,道路复原通畅;

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终止;

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差不多得到操纵和清除; 受危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件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3.2.8.2应急终止的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国家路网中心按照把握的事件信息,确认终止时机,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应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响应终止文件;

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终止,讲明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级应急治理机构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 复原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1.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3.1.2救援救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社会捐赠物品的发放,保证群众差不多生活。

3.3.1.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配合民政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3.2 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形、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存在的要紧咨询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3.3.3 征用补偿

3.3.3.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Ⅰ级突发事件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同意的其他应急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应急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用补偿。

3.3.3.2其他应急物资征用补偿

公路交通应急保证行动终止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征用交通主管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交通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形,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不的公路交通应急保证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在突发事件中伤亡的有关应急保证人员,征用的有关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等,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有关怀理和司法援助。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4 复原重建

复原重建工作由事发地省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需要交通运输部援助的,由事发地省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事发地复原重建措施落实情形及时上报国家路网中心,必要时,由国家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3.4 信息公布与宣传 3.4.1信息共享

(1)由国家路网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处理。

(2)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治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地点公路交通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国家路网中心将信息及时通报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经复核确认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4.2信息公布

(1)专门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公布由国家路网中心负责。其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公布由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负责。

(2)公布渠道包括内部业务系统、交通运输部网站和国家路网中心治理的服务网站、以及经交通运输部授权的各媒体。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加大同新闻宣传小组的和谐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有关信息。

3.4.3新闻公布与宣传

(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公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承担新闻公布的具体工作。其它级不事件分不由地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公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讲明讲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咨询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治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有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公布会。

(3)新闻公布要紧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公布要紧方式包括新闻公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同意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公布新闻通稿。

(4)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公布材料包括新闻公布词、新闻通稿、答咨询参考和其他公布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新闻宣传小组汇总审核,其中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公布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5)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6)同有关部门建立多部门重大信息联合公布机制,并以会议纪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3.5部省定期联席会商机制

定期召开部省公路交通应急治理联席工作会议,围绕建立更为有效开展部省应急和谐机制交流提出建议,并交流有关体会。

4 应急保证 4.1 应急队伍 4.1.1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和谐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4.1.2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4.1.2.1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将交通1个总队级、12个支队级单位约12000名兵力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整体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按照确保首都,优先考虑重要交通枢纽、自然灾难多发区等要求,在灾难频发地区以及公路路网的重点路段和节点,部署专门力量。

(2)地点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省、市级应急治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通保证队伍的组建和日常治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一般国省干线沿线公路养护治理部门、路政治理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证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全社会范畴内的公布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治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证行为,保证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证企业的利益。

省、市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统一调度本预案4.2.2.2款规定的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由本级应急抢通保证队伍用于公路的应急抢险。在发生Ⅰ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公路抢通小组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1.2.2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证队伍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运力储备

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畴内建立国家应急运力储备。在全国重点区域,择优选择大型公路运输企业,纳入国家公路交通应急运输储备体系。在发

生专门严峻公路突发事件(Ⅰ级)时,由运输保证小组统一指挥、调度,保证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2)地点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证队伍

省、市、县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证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战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达成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治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证行为,并保证参与应急运输保证企业的利益。

(3)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证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把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应急运输保证指挥机构应结合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应急物资运输装备,以满足不同种类的应急物资运输需求。

(4)应急运输人员

应急治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证单位按照有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应操纵在20~55岁之间、躯体健康、政治素养高、熟悉有关法规等。

应急运输人员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由各级应急治理机构统一配发证件和必要的用品。

(5)应急运力的备案治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治理机构更新备案。

纳入国家应急运输保证队伍的运输企业,应按照统一要求将储备运力、人员等情形报国家路网中心备案。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治理机构应按照属地的实际情形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提出要求,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和谐人民、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治理机构应和谐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讲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2物资设备保证 4.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主动探究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采购与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要紧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修理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同时各级应急治理机构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4.2.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4.2.2.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按照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情形,确保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各地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若干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4.2.2.2地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辖区内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证队伍的分布,依靠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

4.2.3应急物资设备治理制度

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实行应急物资代储治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物资的调度和使用须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担负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代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治理工作。

代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治理,专库储备,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治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治理经费会计账等。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代储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形上报国家路网中心。

地点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设备治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大物资设备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 通信与信息保证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治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省市级交通治理部门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以及依靠中心都市辐射覆盖到城乡基层的面向公众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和面向公众的信息公布平台。

部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针对公路交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治理需要,与有关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重点完成预警推测、信息报告、指挥调度和异地会商等功能,并能够向应急平台提供公路交通专业数据和实时图像等信息。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在满足本地区交通应急治理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与部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省级应急平台、市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应急平台联互通,重点实现综合和谐、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调度指挥、异地会商和现场图像采集等要紧功能,并能够及时向部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相关部门应急平台省级应急平台(省应急办)国家路网应急指挥平台(国家路网中心)交通应急平台(应急办)应急平台市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在满足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治理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与省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市级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重点实现(省交通厅)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调度指挥和现场图像采集等要紧功能,道路运输省级相关部门市级应急平台并能够及时向省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各级交通应急平台必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其中运输治理与路网治理应急指挥系统可按照需要集中部署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分布式部署在运输治理和路网治理部门,但必须与交通应急平台间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市级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县级应急平台(县应急办)市级交通应急平台(市交通局(委))应急平台(市应急办)应急指挥系统路网应急指挥系统省级交通应急平台交通应急平台体系结构示意图如下: 垂直管理部门应急指挥系统属地管理部门应急指挥系统

图4-1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结构示意图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差不多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公布系统、安全保证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警推测、信息接报与公布、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应急保证、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治理等功能。

4.4 技术支撑 4.4.1科技支撑

依靠科研机构,加大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治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打算,借鉴国际先进体会,重点加大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升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4.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4.5资金保证

公路交通应急保证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

国家和地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有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国家路网中心要按照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治理与使用。

对受突发事件阻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按照事发地实际情形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适当给予支持。

鼓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证资金的使用和成效进行监管和评估。

5 监督治理 5.1 预案演练

国家路网中心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打算并组织部省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各级公路应急治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打算、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国家路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统一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明白、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升宣传与培训成效,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大公路交通应急保证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治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证有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同意一次有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治理,提升公路交通应急保证人员的素养和专业技能。

建设应急宣教、培训和演练基地,规范培训和演练内容,逐步形成完善的应急培训和演练体系,基地建设能够考虑与交通训练基地相结合。

5.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证、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判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 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治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治理与更新

国家路网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有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形进行检查,发觉咨询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实际情形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备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下列情形,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按照日常应急演练和专门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终止后取得的体会,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交通运输部认为必要时。

公路抢通和运输保证队伍及物资的备案数据应每年更新一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有关应急预案。

6.2 制定与讲明部门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由国家路网中心负责讲明与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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