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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 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 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
一审
第四讲 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 结案工作
第六讲 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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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
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 律师在办理案件中, 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 冷静处理家庭 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 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 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 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 情绪的变化, 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
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与妻子离婚, 该案已由西城
区人民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 1969 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 XX并确定恋爱关系。 1971 年 7 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 1973 年 11 月,育有一子名王 XX。
后由于孙 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
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 经常发生争吵。 自 1998 年至 2006 年的八年
时间里,孙 XX在国外工作, 2006 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故诉至, 要求与孙 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 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 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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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1.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
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2.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
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 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 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4.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到财产纠纷时, 律师对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了解:房产、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 家具、电器等贵重物品情况、 车辆拥有情况、
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其它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等)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律师对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4)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
房产情况
截至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本金)还款计划表; (6)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它债权债务纠纷;
(8)该房是否已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9)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0)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1)其它房产相关情况。(例如房改房对产权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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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
存款情况 等信息;
(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可以反映出一方是否转移隐匿财产)
(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5)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股票情况
(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汽车权属
(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情况
(4)目前车辆市值;
(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1)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2)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公司股权 (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企业投 (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资权益情
(5)企业财务情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况
(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家具家电方面: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家具电器情况,包括购买金额、品
牌、数量、出资来源,以及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现值。 (诉讼时应准备清单)
其他
金银首饰方面: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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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对于当事人名下的保险利益、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律师在了解上述财产信息时, 还应当了解财产所在地, 以便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涉及的管辖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律师在咨询中对有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 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 确认案件管辖地,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其它解决矛盾的途径。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
发,对当事人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做出理性分析和建议, 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 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律师通过当事人的口述、简单的材料分析判断。律师要注意,自己仅仅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情况判断,而不是直接下最后的结论,要告诉当事人有风险、最好的结果、最坏的结果等)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 法律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二、律师接受委托
1. 当事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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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 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
求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3. 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 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 但若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 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 同时
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4. 委托
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事务的委托时, 尤其要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
(2)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最好多准备几份)
(3)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
(4)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与委托人确定司法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 协议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做出承诺或保证。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 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 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 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1.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
2.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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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 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 遇有多
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
4.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5.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之
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6. 在诉讼庭审中有此必要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向人民提出申请,请
求人民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尽量不要单方委托评估)
7. 律师准备向提交录音资料时,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文字材料要与录音完全一致。
在向提交录音材料前, 律师本人应仔细听录音文件, 并与文字资料进行
核对。
8. 律师准备向提交的照片应冲洗或彩打出来,应按要求粘贴在规
范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拍摄时间、证明内容等。
9. 证据复印件份数应按当事人人数,是普通审理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要求及律师所存档的需要来做准备。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明对象
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10. 立案后,针对案情具体情况, 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若人民对委托人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 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
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注意期限)
11.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1)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2)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我看过,和
我说的一致”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若调查笔录有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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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 对确需律师保管的, 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 在
与委托人进行证据原件交接时注意办好相关书面手续。
13. 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时,收集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婚姻基础方面:包括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双方婚史情况;
(2)夫妻感情方面: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已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可能;
(3)子女抚养方面: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
况,子女本人的倾向, 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 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
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4)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其它书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事人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5)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离婚的态度;
(6)涉及离婚案件的程序方面情况:如一方或双方是否起诉过离婚,
判决结果,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处于离婚期间, 案件的管辖等。
14、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①共住人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
录;
②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重要)
③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④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⑤有关单位如妇联、 居民委员会、 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到婚姻
纠纷中的调解记录;
⑥其它相关的证据材料。
特别注明: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
书面约定,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的效力 , 并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涉
及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房屋归双方共有或者
归一方所有,但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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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涉及到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 律师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①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律师可取得房产权利证书;若取得房产权利证书有困难的, 或者产权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的, 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调取房产预售、 销售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购房等书证;
②若房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共有人的名称, 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外益,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③若当
事人以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 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
套房产首付情况、 婚后还贷情况及尚欠还贷余额, 律师可以准备委托人的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帐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
④若购房款出资来源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的个人财产, 律师可收集出资来源的证明, 涉及第三人出资的, 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⑤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待分割房产的市值分歧较大的, 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
⑥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况调取证据, 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 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 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⑦对于待分割房产有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 可告知委托人与案外人可另案诉讼解决,并可将相关物权诉讼判决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提交。
16、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
即一方
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等,如有必要可提前准备好申请调查存款信息的书面申请。
17、律师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 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 资金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股票交易记录、 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
18、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但以第三人名义登记或购置的
财产,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 并征求委托人对该项财产是主张物权
还是债权的意见,并应当向委托人分析是否有必要另外提起物权或债权诉讼。
18、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
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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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开庭时提供。 (律师容易忽视,一般法官都会核 实)
19、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 贵重古玩字画或其它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 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20、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 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私自转移、 隐匿夫妻共同
财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
21、若当事人拥有车辆, 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 购车合同、
购车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 并调查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 贷款本金、 还贷情
况、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22、律师可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资权益情况,
并根据委托人
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相关企业档案,并调查以下信息:①企业申请设
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③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④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⑤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一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情况, 有无转移企
业资产情况,有无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况;
⑥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 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 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⑦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 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⑧律师了解上述信息还可通过其它渠道, 比如企业的网站、 宣传资料、税务登记部门等。
23、除上述单列条款外,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它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况,
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24、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或同居子女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同居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同居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是否属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
相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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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期间财产现状:同居期间财产来源及出资情况,财产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现状,双方是否有其它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3)同居期间子女基本情况:子女出生情况,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同居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双方
有无任何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习性或疾病。 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 养子女或婚生子女;
(4)发生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5)双方同居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比如是主要在解除同居关系方面还是财产分割方面,或是子女抚养权争议方面;
(6)了解同居纠纷是否涉及到第三人(尤其是合法配偶及子女)的相关权益,以便于律师确定是否要收集相关证据。
25、律师代理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夫妻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夫妻生活现状,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节;
(2)双方经济收入状况,收集证据证明一方的生活困难状况,以及另一方
的扶养能力状况;
(3)发生扶养纠纷的原因;
(4)确定扶养标准的依据。
26、律师代理抚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子女抚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
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
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 注意要有书面材料,法官要与孩子交流);(3)抚养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
了解原离婚方式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见。
27、律师代理赡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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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赡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赡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赡养能力;
(2)被赡养人的现状及有无其它经济收入来源,有无其他赡养义务人;
(3)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4)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及其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28、律师代理收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收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收养关系的建立情况,是否签订有收养协议,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是否有效力问题;
(2)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实际抚养情况;
(3)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被收养人的态度,比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5)收养人为抚养养子女所花费的费用和其它付出;
(6)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及相处方式。
28、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探望权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出具的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生效文书;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的事实;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多次禁止或阻挠对方正常探望子女的事实;
(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显不适于继续探望子女的事实。
30、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证据的收集:
律师代理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一方重婚的事实;
(2)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
(3)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目前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
(5)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程序有重大瑕疵;
(6)一方当事人因胁迫缔结婚姻的证据。
四、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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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可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 但诉前与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的除外。
2.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可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调
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3.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式联系之前,可与委托人再次确认其意愿,并提 醒委托人防止家庭暴力,做好私人证件、财物、工作资料的保存,注意安排好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知以下 内容:
(1)告知委托人已书面委托律师代理某项纠纷的调解;
(2)告知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3)告知对方当事人律师调解的建议和诚意,表达与对方当事人面谈调解
解决纠纷的意愿。
5.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与律师就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慎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
考虑根据案件进度, 征求委托人意见后, 改用书面协商方式或是直接提起诉讼。
6.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有关婚姻家庭纠纷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况建 议委托人是否参与。 同时应尽量避免双方近亲属有过多人员参与, 以防当事人情
绪激化及意外事情发生。
7.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若非特殊情况,一
般不宜到对方当事人住处或委托人住处所进行面谈。
8.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缓和双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并说明协议解决争议较诉讼方式的优势, 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 避免引起对方当
事人反感。
9.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后, 应将调解情况及时告知给委托人,
并就是否有必要与对方再次沟通或是调整协议的具体内容征求委托人意见。
10.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有关纠纷的调解,应注意时间控制和进度把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暂无协议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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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1. 立案前,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权
利内容,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多分财产请求、家务补偿请求、生活困难帮助请求等,律师可主动告知委托人,帮助其明确立案诉求。
2.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法律 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可以在离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律师作为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 同样也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上述法律规定。
3.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1)确定管辖立案时间、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2)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 亲自签署,是否已开具律师事务所函;
(3)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
工作是否完成;
(4)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
已按要求准备;
(5)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6)案件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7)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或其它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是否已准备;
(8)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受理是否要求本人到场)
4. 立案时的案由, 律师可比照最高人民在 2011 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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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师单独办理立案手续的,立案后,应尽快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交费票据原件、 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委托人
转交。
6.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是否具有管辖权, 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注意: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不要滥用)
7.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若发现有关情况, 应告知当事人, 并作出请求人民驳回原告起诉的答辩意见。
8.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
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其签字确认。
9.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 复印件,涉及到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 应当在民诉法规定的时间内向提出书面申请。
10. 若在立案后开庭前,发现被告下落不明的, 如委托人坚持继续离婚诉讼,
代理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尽快进行公告送达。
11. 若离婚诉讼的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律师应及时与其法定代理人联系,并告知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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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一审诉讼程序
1.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1)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2)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3)在开庭前,律师可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人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 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 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4)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5)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
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6)若有委托人的亲友旁听, 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 提前告知其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的亲友,该案原则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7)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2. 对于没有书面开庭通知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联系,确认
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3. 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 打骂事件的发生。 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 并做好保护自身安全工作。 同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情绪过于激动。若委托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
可申请法官休庭。
4. 离婚案件庭审中,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
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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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离婚案件庭审中,律师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委托人财产的, 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提
出对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6. 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 发现委托人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案
件审理中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家务补偿。
7. 在离婚诉讼或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要与委托人沟通,若委托人有需 要确定探望子女具体时间及方式的, 律师应在庭审中 (起诉状或答辩状) 及
时提出。
8. 在代理离婚诉讼时,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
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或应委托人强烈要求,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9. 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庭程序安排,向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
10. 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陈述、说明或辩驳。
11. 律师发表首轮辩论意见之前,应尽量整理辩论提纲。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辩论意见应
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是否陈述补充辩论意见。
12. 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又发生其他诉讼, 比如不动产
转让诉讼、股权转让诉讼、重婚罪诉讼、债权债务诉讼等,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 诉讼判决结果作依据的, 可建议委托人向人民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 待有
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
13. 律师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截了当。
14. 律师在组织的调解中, 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 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 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 但在法庭上难以当场达成一
致意见的,律师可建议双方在休庭期间继续进行庭下调解。
15. 在诉讼中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争议事实的黙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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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完毕庭审笔录后再签字, 同时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的错误, 应及时与员联系, 按要求进行补
充或更正。
17. 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取得的证据, 可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律师向提交有关调查事项的书面申请时, 还应告知委托人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 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决定是
否同意委托人的申请。
18. 休庭期间,有庭外调解可能的, 律师可应委托人要求与对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或谈判。 双方达成调解的,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或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撤诉的方式, 特别要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
律风险,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19. 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20. 一审判决书若是律师代收的, 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 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 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 或当面请委托人签收, 相关书面材料均应
入卷。(律师应在一审裁判文书首页右上角注明文书收到的时间)
律师代为领取一审判决的,应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等。
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方式及期限。
21. 人民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 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
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22. 案件审结后,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往来材料, 律师要复印并整理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 录音录像资料需备份保存, 案件结束后, 统一装订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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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二审诉讼程序
1. 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
判决的具体意见。
2. 律师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在开庭前联系, 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
以了解案情。(最好建议当事人去一审主审法官复印相关材料)
3. 律师代理二审案件, 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 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4. 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理查明”部分,
并与委托人沟通,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查问。
5. 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及时提交代理词。
6. 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及时转交委托人,并请委托人签收,或保存好其他交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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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结案后的工作
1.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
序结束时,可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整理案卷归档。
2. 案件结束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费用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若当事人有要求备份的,律师应当复印交付当事人。
3. 结案后,承办律师可以就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征求当事人的评价或意见,若发现当事人有质疑的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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