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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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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指引

总体要求:

1、文书制作应采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书写,便于辨认。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尽量争取采用电脑打印制作。

2、卷宗应装订整洁,标示页码,文书用纸统一采用A4纸张。

3、卷宗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文书发生时间顺序排列,一般依次为: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有关凭证,允许作合理变动。卷内目录应清楚反映这一顺序。

4、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记录员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学习,逐步掌握使用法律规范用语,增强准确规范表述的能力,争取在文书表述的规范性上不断提高。

一、卷宗封面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进行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

1、“卷宗”的上方——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与图章保持一致。

2、“卷宗类别”——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

3、“卷名”——指所调解的哪个当事人的具体纠纷,按“××(当事人)与××(当事人)因何原因何纠纷”进行填写。

4、“卷号”——建议按照“锡崇民调XX(此处填写街道等调解组织)[年份]××××号”的格式,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对应。

5、“人民调解员”——填写具体负责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名字,应写全名。如有多个人民调解员一起调解可以全部填写,也可以填写主要人员。

6、“调解日期”——填写从受理申请到回访结束的时间段,如:“2012年1月10日~2012年2月5日”。

7、“立卷人”栏填写装订卷宗的人员全名。

8、“立卷日期”一般应在回访结束一周之内,如:“2012年2月8日”。

9、“保管期限”——遵循目前档案管理规定。

二、卷宗目录

“卷宗目录”放在卷宗扉页,标示卷宗材料清单及页码。

1、材料清单顺序依次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有关凭证。

2、如多方当事人递交人民调解申请书,则应分别标明调解人民申请书一、人民调解申

请书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如多次或向多人做了调查有多份调查笔录,应分别标明调查笔录一、调查笔录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如多次召集当事人调解有多份调解笔录,应分别标明调解笔录一、调解笔录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如向多人回访有多份回访记录,应分别标明回访记录一、回访记录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

3、如一份材料不止一页,页码应采用“3~5”的格式标明。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详细填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2、“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纠纷事实”指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存在的争议。“申请事项”相对于“纠纷事实”是的,其内容要突出申请人希望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事项。

3、“特申请”——填写申请人所要申请的调委会名称。

4、“日期”——填写申请人申请的日期。

“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一方当事人签字申请。一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是多人的,可以共同签字递交一份申请书。双方或各方当事人都申请的,应分别填写申请书。双方或各

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主张或陈述不一的,应当根据各自的主张或阐述在各自的申请书中写明。

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或者由调解员根据申请人口述内容归纳书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被申请人无“人民调解申请书”的,可以具有明确自愿接受人民调解意思表示内容的“调查笔录”等其他文书替代。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每起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应以年度为单位,单独复印组卷备查。

1、“当事人”——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具体要求同“人民调解申请书”。

2、“纠纷类别”——按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家庭、婚姻、邻里、赔偿、债务、合同、借贷、劳动争议、劳务用工、村务、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轻伤害、治安案件、医患、交通等。

3、“编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对应。

4、“纠纷简要情况”——填写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当事人、纠纷经过。

5、“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适当填入简要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制作其他文书。

五、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既可以是调解以前向纠纷当事人事先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是向了解、目睹或知晓纠纷情况的其他人或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向有关解释单位了解咨询等。

1、“时间”——按实际情况填写。应写全年月日,如2012年8月21日,如有必要可以写明具体时、分。

2、“地点”——按实际情况填写调查时的所在场所。

3、“事由”——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4、“参加人”——除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外的其他在场人员。

5、“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或住址。

6、“笔录”——采用问答式记载,发言人可以只写姓,但如有同姓人员在场,则应写全名。在发言记录的开头一般应记录调查人告知被调查人自己的身份和意图。记载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尽量记载原话、原意。

7、“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本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分别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六、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1、“时间”、“地点”、“事由”的填写同前述“调查笔录”。

2、“参加人”——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填写调解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人民调解员、当事人、记录人。

3、“当事人”——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每个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可以采用对话或问答形式,如实归纳记载各方发言。发言人可以只写姓,但如有同姓人员在场,则应写全名。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编号”——由各区(县)各自统一规范,按照“锡崇XX民调[年份]××××号”

体例填写。其中XX为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简称,后××××为当年度该调委会受理纠纷的编号,按照协议书制作的顺序依次为0001、0002、0003、0004……。卷宗其他文书编号应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对应。

2、“当事人基本情况”——列明订立协议的所有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具体要求同前述“调解申请书”。

3、“纠纷简要情况”——记明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责任。

4、“达成协议”栏——详细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应逐条书写,尽量明确,避免混沌一段,表达不清。

5、“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填写,尽量详细明确,避免歧义。实际制作中,也可以和协议内容栏一起写,只要相关的内容明确无误即可。

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地点、期限表述中不得为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义务和要求,除非其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的意思表示和证据。

协议书必须由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制作协议书的日期。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手续。

经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须报司法所审查指导备案。

八、回访记录

“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1、“当事人”——填写被访问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2、“回访事由”——指对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3、“回访时间”——如实填写,应写全年月日,如2008年8月21日,如有必要可以写明具体时、分。

4、“回访情况”——开头可以记载回访形式,如:通过电话回访、实地回访、委托某某机构回访、信件邮寄回访等。可以载明的情况既包括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或者协议履行是否发生争议,是否向人民起诉以及人民的判决结果等,也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或者有无错误调解及(或)激化迹象及采取的措施等。

回访记录要有回访人签字,并填写具体的制作日期。如有相关收条、交接清单等凭证,可以附在回访记录后面。如果有关凭证系便笺等非规范用纸,可以贴在规范用纸上,以便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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