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培育和扶持初创期高新技术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孵化,为规范管理,促进乙方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商业化,双方就有关项目孵化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孵化内容和期限
1.乙方在孵化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和开发_________项目,生产_________产品。
2.乙方孵化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孵化过程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2)根据乙方_________年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孵化失败后,有权立即终止孵化协议。 (3)跟踪检查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4)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手续,提供适合乙方孵化项目的场地。
(2)协助乙方论证科技项目,申报各级科技计划,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国家各项扶持基金,落实各项优惠。
(3)向乙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和科技信息。
(4)帮助乙方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促进乙方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向乙方提供文秘,通讯,复印,会议,产品展示,水电暖,交通,收发,安全保卫等项服务。
(6)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研发及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孵化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7)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孵化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3)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公司设施的使用权。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其孵化项目的计划进展情况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物业及安全保卫等其他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自觉的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孵化企业的关系,积极参加与乙方有关的各项活动。
(5)项目毕业后,进入高新区内组织产业化生产。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乙方如因经营管理不善难以继续运营或无科研开发能力,经营与孵化项目无关的业务或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失败的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4.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干扰乙方正常的科研开发或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6.本合同规定的孵化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7.乙方在此孵化协议期满后,其孵化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或难以实现产业化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培育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孵化,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年。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乙方不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议,毕业后到_________以外地方建厂生产,甲方有权追邀由甲方支助给乙方的各项扶持资金。 3.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4.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到人民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附根据乙方孵化计划制定的孵化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表,为甲方评定乙方孵化进程的依据。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_________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若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务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 篇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 篇4
__县第二印别厂(甲方) 立合同者:__市印别厂(乙方) 王__(丙方)
因生产业务需要,__县第二印别厂聘用__市印利厂退休工人王__同志担任技术指导,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期限
从一九__年X月x日起到一九__年X 月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需续聘,应重新办理手续。 二、工作职责
丙方应服从甲方领导,遵守规章制度,合同期间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聘用。精心传授技术,二年内培养十二名技术员。合同期满时十二名技术员均能上岗。
三、报酬、待遇
合同期内,甲方每月付给丙方固定报酬900元,奖金、补贴以及工伤待遇按聘用单位固定职工标准执行。退休费仍由乙方负担.丙方不得索要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报酬。 四、合同变更
合同期内,甲、丙双方不得解聘或辞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解聘或辞转时,需征得双方同意方得解聘或辞聘,并由甲方将解聘或辞聘情况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都应严格遵宁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中如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区劳动仲裁处协调处理。 六、其他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由签约三方协商修订。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
经主管部门签证盖章后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地区劳动仲裁处一份。
甲方:__县第二印别厂(章)乙方:__市印利厂(章)代表人:刘__(章)代表人:陈__(章) 丙方:王__(章)
鉴证单位:__县劳动争议仲裁处(章)经办人:__x
一九__年x月__日
技术合同 篇5
鉴于许可方是_________技术的专利持有者;许可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_________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权被许可方;鉴于被许可方希望利用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被许可方所知晓、由许可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许可方披露给被许可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有价值的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许可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密状态。 2.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_________。
3.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4.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5.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6.合同工厂:是指被许可方使用了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7.商业性生产:是指工作现场生产_________(数量)合格产品后的正常运行和生产。
8.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_________机场。
9.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合同的任何一方以新设计、规则、处方、成分、数值、参数、计算或任何其它指标的形式对本专有技术进行的新发明或修改。
10.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1.被许可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 2.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3.许可方负责向被许可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
4.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被许可方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许可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被许可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5.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许可方的许可制造的字??/P> 第三条 合同价格 一、适用于一次总支付
1.考虑到许可方全面且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该款项以电汇方式通过被许可方银行转至许可方银行。具体分项如下:
(1)许可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2)设计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技术资料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4)技术服务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5)技术培训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提供等所有支出与费用,其技术资料价格为DDU目的地机场交付价。 3.上述各项所规定的合同价格将由许可方依照下列方式和比例支付给被许可方:
(1)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许可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许可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件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2)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标明“运费已付”的技术资料空运提单或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挂号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验收证书一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保证到期的证书一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技术服务费在许可方的第一批技术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每_________月且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由被许可方按照实际应付款支付给许可方: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工时卡”一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如果依据合同许可方应支付预提税、违约金或赔偿金,被许可方有权从应支付给许可方的款项中扣除。
6.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许可方承担。 二、适用于入门费加提成支付
1.考虑到许可方全面且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由一笔固定的入门费和连续的提成费组成的合同价,该款项以_________(币种)以电汇方式通过被许可方银行转至许可方银行。
2.被许可方支付给许可方固定的入门费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按下列方式和比例:
(1)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许可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许可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件合同附件_________。
C.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2)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标明“运费已付”的技术资料空运提单或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挂号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C.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该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验收证书一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在提成期间,被许可方以百分之_________的比例支付连续的提成费,计算基础是已售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连续的提成费每六个月结算一次(以下简称“结算期”)。
(1)每一结算期到期限15天内,被许可方向许可方传真一份销售数量、净销售价和该结算期的提成费方面的书面报告,许可方成收到该报告后向被许可方发出一份确认传真。
(2)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
A.许可方对到期支付的提成费的确认传真; B.签发的标明要支付费用的商业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如果依据合同许可方应支付预提税、违约金或赔偿金,被许可方有权从应支付给许可方的款项中扣除。
5.被许可方应开设合同产品销售的帐户,许可方可经被许可方同意自费聘请中国注册合计师审计与合同产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帐目。
6.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在被许可方银行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须用_________文制定,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以DDU目的地机场价格条件(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付技术资料的内容、份数和交付时间表等。
2.在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文件详细清单一式两份航寄给甲方。
3.如技术文件在空运中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超过_________天内,补寄给甲方有关文件。
4.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防潮、防雨的包装。
5.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机场; D.标记;
E.以公斤计算的手重; F.箱号或件号。
6.许可方应在每件包装箱内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7.如果技术资料可以由许可方当面直接交给被许可方的,许可方应提前将其意图和预计交付的时间用传真的方式通知被许可方,当面交付的具体签收形式和其它细节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技术改进
1.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适用于甲方实际的生产条件(如设计标准、材料、设备的生产条件及其他条件等),乙方将协助甲方对技术文件进行改编,以适应甲方的生产条件,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这种改编必须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且又不降低合同产品的质量。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在两个月内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文件提供给对方。另一方有免费使用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资料的权利。
3.合同产品的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了这种技术的一方,对方如要求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征得所有权方的同意。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许可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2.被许可方应为许可方的技术服务人员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和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手续提供协助。
3.如果许可方所派遣技术人员被认为不称职,许可方应自费并且毫不迟延地予以替换。
4.被许可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到许可方的有关工厂进行培训,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并尽自己最大努力使被许可方的技术人员掌握本专有技术。
5.被许可方接受培训人员在许可方国家期间应遵守许可方国家的法律和许可方工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验收考核
1.为了验证专有技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许可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在被许可方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应在技术资料交付后_________天内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2.如果经考核各项验收标准符合规定,双方授权代表应在验收考核通过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考核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3.如果经考核任何一项验收标准不符合规定,许可方应在第一次考核失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或双方协商的任何时间自费组织进一步考核,但考核次数最多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4.如果在如下的考核中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许可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一的规定赔偿被许可方违约金,被许可方应在收到违约金后签署验收证书,但许可方的保证义务并没有免除。 第 保证与索赔
1.许可方保证是本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并且有权许可被许可方使用。
2.许可方保证本专有技术是最新的现代化用的,能依照合同的规定予以开发。
3.许可方保证合同规定的合格的合同产品能在工作现场采用本专有技术制造出来。
4.许可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时交付。
5.许可方保证按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6.本专有技术在工作现场的保证期为验收通过之日后的_________个月。保证期满,被许可方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一份保证期满证书给许可方。 7.许可方保证不会发生被许可方被指控有关合同产品上的侵权责任。 8.如果许可方不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保证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索赔损失,或要求许可方赔偿损失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如果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上述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其已接受被许可方的要求。 第九条 保密
1.被许可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方提供给被许可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许可方或第三方公布,被许可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2.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被许可方的要求执行。 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
(2)可以证明该技术在泄露时自己就拥有,并不是以前从对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
(3)任何一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第十条 税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现行税法对被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现行税法对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许可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被许可方从本合同第三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许可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许可方,许可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_____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_________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_________,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5.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6.仲裁中的适用法为_________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字。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传真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4.未经另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6.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8.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6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关键技术(以下称“cdma”或技术成果)系经过转让方长时间的开发和实际项目的应用,技术上已完全成熟并得到特种行业用户的肯定,且具有广大的市场前景。
鉴于受让方在市场开拓方面的完整商务能力,为更好地将成果应用于社会和行业用户,转让方愿意将该项技术成果转让给受让方,且受让方同意接受该技术
成果。现本合同双方经过详细磋商,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技术成果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第三代cdma移动通信基站射频子系统及cdma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线性化放大器关键技术(以下称“cdma”或技术成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第三代cdma移动通信基站射频子系统及cdma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线性化放大器关键技术的软件(组件)、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cdma”后继开发技术成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现有cdma技术的后续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cdma”关联技术成果及其后继开发技术成果是指:与现有cdma技术有关的其他技术成果及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及在此基础上的后继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2.转让方于本合同生效日将本合同所涉技术成果独家转让与受让方。于该转让日起,受让方拥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益除外。 技术成果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保护期内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权,即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技术成果的权利;
(2)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前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技术成果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技术成果的权利;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3.转让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将所转让的技术成果全部内容的详尽资料交付于受让方。
(1)该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2)转让方提交的上述技术资料,应使本行业内具有普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能够理解,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软件进行修改、维护和再开发。 (3)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上述技术资料后,不得继续保留载有该软件任何实质部分的任何载体。
(4)该等资料应确保受让方能够便利地使用、享有、行使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技术成果及相关权利。
4.转让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技术成果转让前
(1)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属于其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2)转让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涉之技术成果,且技术成果未存有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等情形;
(3)转让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并未将技术成果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获得利益。
(4)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购得该技术成果的合法权利人外(如有)(以转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权利人名单为限),转让方并未将技术成果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获得利益。
(5)转让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完整、正确、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5.转让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技术成果转让后:
(1)非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技术成果、授权他人使用技术成果、为他人非法使用技术成果提供任何条件。
(2)转让方应保证技术成果/著作的开发者和转让方及其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以下合称雇员)和转让方的关联企业不使用、不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不
为他人非法使用技术成果提供任何条件。如前述雇员或其关联企业有前列任何行为,转让方应就上述该等行为对受让方直接承担责任。
(3)转让方应就所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成果使用者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与该技术成果市场有关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转让方雇员及/或关联企业。6.受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按本合同约定的转让金额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全额支付给转让方。 7.转让方应就cdma的关联技术给予受让方优先选择权,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方有优先购买权。
8.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9.合同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全额转让费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并应赔偿不足部分。 转让方未按第3条的要求向受让方提供资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改正;至改正之日止,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全额转让费0.2‰的延期转让违约金。
10.合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除执行上述第9条之约定外,并应返还从合同对方取得的的财产: (1)转让方违反第4条任何一项; (2)未能履行前述第3、6条之约定;
(3)发生战争、自然灾害、行为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转让方应按受让方要求提供技术成果的技术培训、辅导等相关服务,直至受让方能够、正确地使用该技术成果。
12.因技术成果转让所需缴纳的有关费用,依法由各方承担。
13.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基于本合同所涉之技术成果的后继开发、改进等技术成果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归受让方享有。
14.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之文件/资料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5.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6.因履行本合同而致之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裁决。
17.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